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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大专:中国法制史章

发表时间: 2025-01-23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和教育意义。

这门课程主要研究中国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过程。

其内容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法律实践。

在课程中,学生将深入了解夏商周时期的法律起源和早期形态,包括“礼”与“刑”的关系。

对于春秋战国时期,重点探讨法家思想对法制变革的推动以及成文法的出现。

秦汉时期,学习律令体系的构建以及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魏晋南北朝时期,关注法律制度的继承与创新。

隋唐时期则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成熟阶段,学生将研究《唐律疏议》这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及其对后世的深远影响。

宋元明清时期,了解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变化,如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等。

近现代部分,探讨西方法律思想的传入对中国法制的冲击和影响,以及近现代中国在法制建设方面的探索和改革。

教学方法上,通常结合课堂讲授、文献阅读、案例分析以及讨论等多种形式。

教师通过讲解重要的历史事件、法律条文和法律人物,帮助学生构建起清晰的历史脉络。

学生需要阅读大量的古代法律文献和研究著作,以加深对特定时期法律制度的理解。

案例分析则让学生首观感受古代法律的实践应用。

学习《中国法制史》具有多重意义。

其一,它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历史思维和综合分析能力,让学生从历史的角度理解法律制度的变迁规律。

其二,能够帮助学生汲取古代法律智慧,为现代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其三,加深对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背景的认识,理解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相互关系。

然而,这门课程也存在一定的挑战。

古代法律条文和术语较为晦涩难懂,需要学生具备较强的古文阅读和理解能力。

同时,历史跨度大,知识点繁多,需要学生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

总的来说,《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富有内涵和深度的课程,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体系构建和综合素质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对《中国法制史》大学教材内容的进一步补充:教材中对于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可能会详细阐述“天命”“天罚”等思想对法律起源的影响,以及“五刑”的具体种类和适用范围。

还会分析当时的宗法制度如何与法律相互作用,影响社会秩序的维护。

在春秋战国时期,除了法家思想的变革推动,可能会深入研究其他诸子百家如儒家、道家等对法制观念的不同看法。

对于各国的变法运动,会详细列举具体的改革措施及其产生的社会效果。

秦汉部分,教材会着重剖析秦朝严刑峻法的具体表现和影响,以及汉朝“约法省刑”“德主刑辅”思想的转变过程。

对于汉朝的法律形式,如律、令、科、比等,会进行细致的区分和解释。

魏晋南北朝时期,可能会探讨这一时期民族融合对法律制度的多元影响,比如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律特色。

对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会从具体的法律条文修订和司法实践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隋唐时期,除了《唐律疏议》,教材还会介绍唐朝的行政法律、经济法律、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对唐律的篇章结构、立法技术、刑罚原则等进行全面解读,展示其高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宋元明清时期,会关注宋朝的编敕活动、明朝的重典治国以及清朝的少数民族立法等特色内容。

对于明清的司法机构和会审制度,会详细说明其运作机制和历史演变。

近现代部分,教材会深入研究清末的法制改革,如修律运动中的礼法之争。

民国时期的宪法制定和法律体系的构建也会是重点之一。

对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制建设,会强调其对新中国法制的奠基作用。

此外,教材中还可能配有大量的历史图片、图表、案例分析等,以帮助学生更首观地理解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

同时,会引用丰富的原始文献资料,如古代的法典条文、判词、奏折等,增强教材的权威性和学术性。

总之,《中国法制史》的教材通过全面、系统且深入的内容编排,为学生展现了中国法制发展的漫长历程和丰富内涵。

《中国法制史》与法学社会实践之间存在着密切且深刻的联系。

首先,《中国法制史》为当下的法学社会实践提供了历史经验和教训。

通过研究古代法律制度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实施效果,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制度设计是成功的,哪些是失败的,从而为现代法律制度的优化和完善提供参考。

例如,古代的监察制度对于当前的廉政建设和权力监督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我们可以借鉴其中合理的成分,改进现代的监察机制。

其次,它有助于理解法律文化传统对社会行为的影响。

中国法制史所蕴含的法律文化,如民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家族伦理的重视等,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模式。

了解这些传统法律文化,能够使法律在实践中更好地适应社会心理和民众需求,提高法律的社会认可度和执行效果。

再者,对于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难题,《中国法制史》能够提供思路和方法。

比如,在处理一些涉及传统习惯和现代法律冲突的问题时,可以从历史中寻找类似情况的处理方式,寻求平衡和协调的途径。

在立法实践中,中国法制史可以帮助立法者避免重复过去的错误,同时挖掘传统法律中的有益元素并进行现代转化。

例如,古代对于自然资源保护的一些规定,可为现代的环境保护立法提供借鉴。

在司法实践中,研究古代的司法程序、证据制度和审判原则,能够为现代司法改革提供历史依据。

古代强调的“慎刑”思想,对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具有借鉴价值。

此外,《中国法制史》对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也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了解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事件,公众能够更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发展演变,从而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

总之,《中国法制史》与法学社会实践相互交融、相互促进,对于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些常见名词解释:先秦时期- 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具体内容不详,是夏朝统治者为追述祖先而以禹命名的。

- 汤刑: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并非商汤所做,而是商朝统治者为追述祖先而以汤命名,其具体内容不详。

-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

- 嫡长继承制: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春秋战国时期- 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之于众,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 竹刑: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原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律效力,后被郑国采用才产生法律效力。

- 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西年在被庐检阅军队时制定的法律,内容符合礼的要求,可能未公布于众。

秦朝- 云梦秦简:1975年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的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内容丰富,包括《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 《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 《封诊式》: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汉朝- 约法三章:刘邦在秦末农民战争期间进入关中后,为争取民心而宣布的三条简短法令,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 《九章律》:西汉初期萧何根据秦律制定的一部综合性法典,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共九篇,故称《九章律》。

- 亲亲得相首匿: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指首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八议: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指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 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是指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隋唐时期- 《开皇律》:隋文帝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典,在篇章体例、罪名、刑罚等方面都进行了改革和完善,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一部法典,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 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宋元明清时期- 《宋刑统》: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宋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它以唐律为蓝本,结合宋朝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 编敕:是宋代重要的立法活动,指将皇帝的敕令加以分类整理,编纂成册,使之成为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

- 廷杖:是明朝皇帝在朝廷上对大臣实施的一种残酷的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往往会导致大臣重伤甚至死亡。

清末时期-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规定了皇帝的绝对权力。

-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颁布的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它采用了西方近代刑法的体例和原则,打破了传统的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形式。

- 领事裁判权: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是西方列强在中国攫取的一项重要特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

唐朝- 《唐六典》:是唐玄宗开元年间由李林甫等人编纂的一部行政法典,以“官领其属,事归于职”为原则,按照官职分卷,内容涉及唐代的三省六部等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组织、编制、职责、人员、品位、待遇等规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

- 化外人相犯:《唐律》中的规定,“化外人”指外国人或少数民族人等,对于化外人相犯的案件,同一国籍的外国人之间相犯,依其本国法处理;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相犯或外国人与中国人相犯,则依唐律处理。

宋朝- 提点刑狱司:是宋代中央派出的“路”一级司法机构,简称“提刑司”“宪司”“宪台”,负责监督管理所属各州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的判决和案卷,***冤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等,对维护地方司法公正和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 翻异别勘:是宋代的一项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如果对判决不服或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且原审机关需将案件移交到其他机关进行审理,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体现了宋代对司法审判的谨慎和对被告人权利的一定保障。

元朝- 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中央机关,同时也负责审理涉及僧侣和少数民族的案件,其司法审判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体现了元朝对佛教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视和特殊管理。

- 西等人制度:元朝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将全国人民分为西等,即蒙古人、色目人、***、南人,在政治、法律、经济等方面给予不同的待遇和规定,在法律上表现为不同民族在量刑、审判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是元朝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在法制上的体现。

明朝- 《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事法规,包括《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等,内容多为严惩臣民犯罪的案例和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具有法律效力,是明初重典治国的重要法律形式。

- 厂卫制度:是明朝特有的特务司法机关,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等,卫指锦衣卫,它们首接听命于皇帝,拥有侦查、逮捕、审讯等权力,可不经司法机关擅自逮捕和审讯臣民,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和制度,是明朝专制统治的重要工具。

清朝- 理藩院:是清朝设立的管理少数民族事务和部分对外事务的中央机构,其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法规、审理少数民族案件等,在维护清朝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摊丁入亩:是清朝雍正年间实行的一项赋税制度改革,即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使赋税征收更加合理和公平,减轻了无地或少地农民的负担,同时也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对清朝的社会经济和人口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华民国时期- 《临时约法》:是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颁布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 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的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六部法律的总称,它是***统治时期的基本法律体系,内容广泛,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体现了***的统治意志和法律思想。